日本网络游戏相关法及判例赏析(二) ——「猟奇の檻」(第三章)V. 「真説猟奇の檻」二审判决
文/ 孙磊
上诉人、被上诉人游戏对比
1
游戏的设定
本次游戏软件和被告游戏软件的设定是如下所示的。
“零式百货商店集团在全国有很多分店。在本店多次发生神秘失踪事件。为事态担忧的零式百货店总帅的零式真琴,要求主人公为了百货商店的生存下进行内部调查。然后,在主人公进行内部调查的过程中,游戏开始了。
2
主要登场人物的名称以及角色
本案游戏软件和被告游戏软件中的主要登场人物的名称和角色,与另一纸主要登场人物名称、角色一览(省略)一样,是相同的。
3
主要登场人物的图像
本案游戏软件和在被告游戏软件中的主要登场人物的图像,与另一纸主要登场人物图像一览(省略)一样,类似。
4
百貨店内の店舗配置図
游戏软件中的游戏安排软件和百货商店中百货商店中的被告游戏软件几乎相同,如单独的纸店布局图(省略)所示。
5
百货店内的店铺设定
此游戏软件和被告游戏软件中百货商店的商店设置与单独的纸张设置列表中的设置几乎相同(略)
6
主要登場人物のゲーム内での出現時間・選択すべき会話等
本案游戏软件和在被告游戏软件中的主要登场人物,在游戏中出现的时间和应该选择的对话,角色不同的行动模式是相同的。
(別紙) 著作物目録
1 タイトル
「猟奇の檻」(第三章)
2 対応機種
PC9801(後にWindows対応)
3 発売元
日本プランテック株式会社
4 発売日
平成7年8月25日
5 ジャンル
恋愛アドベンチャー
6 レイティング
18禁
7 メディア
5”2HD
被告製品目録
1 タイトル
「真説猟奇の檻」
2 対応機種
Windows98/98SE/Me/2000/XP
3 発売元
CALIGULA
4 発売日
平成16年12月17日
5 ジャンル
恋愛アドベンチャー
6 レイティング
18禁
7 メディア
DVD-ROM
平成21年9月30日判決言渡同日原本領収裁判所書記官
平成21年(ネ)第10014号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
(原審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9年(ワ)第18724号)
口頭弁論終結日平成21年7月29日
控訴人:株式会社ゼロシステム
被控訴人:有限会社スタジオライン
事実及び理由
第一,上诉人要求:1. 取消原判决。2. 被上诉人赔偿1000万日元,从平成16年12月17日起,支付金额以年百分之五的比例支付。3.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第二,事案の概要:
1
事案の要旨
上诉人(原告)主张,所述计算机游戏软件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下简称“游戏软件”)是“受版权保护的电影作品”或“图片,音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以下简称”被告游戏软件“)为程序和剧本有机结合的复合作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软件或该游戏软件的脚本(场景)的侵犯了其作品的改编权,基于被上诉人对该游戏软件或其场景的侵犯版权(改编权)的非法行为,向上诉人寻求损害赔偿。
原审认为,游戏软件不属于电影作品,对复合著作的主张,也不考虑是否具有著作物性,其著作权不属于上诉人。故本案被上诉人(被告)未构成对上诉人(原告)游戏软件或其剧本的著作权侵害,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为此,上诉人提出上诉,在上诉审中没有新的争论点,关于原审的争论点由当事人双方提出了主张和书证。
2
争いのない事実
根据原判决“事实及理由”栏的“第二事件的概要”中的“两个没有争论的事实”的记载(以下,通过本判决,在原判决中被称为“原告”为“上诉人”,“被告”是“被上诉人”。(但是,关于“被告游戏软件”、“被告产品目录”,不进行上述称呼。同时,其他的略语是原判决的例子。
3
争点
根据原判决的“事实及理由”栏的“第二事件的概要”中的“第3争议点”的记载中。
1 争议点1(电影的著作物符合性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1)上诉人主张
撤销原判决5页第22行到第24行,如下附加。“本件游戏软件的包装上显示“日Plantech和上诉人有共同著作权”只是销售需要,本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上诉人。” 这一点与Plantech的前代表D(以下简称“D”)证言一致,当时游戏软件的版权已转让给上诉人。
(2)被上诉人抗辩
第6页第14行的原判决的“C和A”被修改为“C,A和指定的答辩人B”。 在第7页第11行的原始判断之后,将以下内容添加为新行。“此外,即使向Plantech的上诉人支付了本案游戏软件的费用,也只是出于游戏制作工作的考虑,而且与版权归属无关。”
在第7页第24行,“上诉人只是接受Plantech的委托,负责游戏软件的编程,通常情况下上诉人是不可能拥有游戏软件的版权的。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已接受了版权让渡。“
2 争议点2 (复合作品及其版权归属)
(1)上诉人的申诉
在第8页第1行的原判断中的“A”之后,:“即使这个游戏软件没有达到电影作品标准,也不妨碍其构成作品”。
“硬要说的话,本案游戏软件是以程序著作权为核心构成的,以在画面上显示的图像等为中心,在视听著作中通过画面讲述小说的作品。"(但是,上诉人未主张本案游戏软件是“程序作品”)。
第八页第24行之后,改行如下附加。
“并且,本案游戏软件的宏程序是甲14,15,这些是基本上,上诉人的E,以剧本等为中心加上必要的宏,并进行调试。"
在原审中,上诉人在原审口头辩论结束后,提出宏程序、插图集等重要证据没有进行调查,原审构成事实审查不清。
(2)被上诉人的反驳
第九页第二十行后,改行如下附加。
“原审根据上诉人的屡次诉请变更,延缓日期,进行充分审理,而且,在上诉人在辩论结束后提出的证据,不影响原审的判断。上诉人主张原审审查不充分的主张是完全不合理的。"
4
本院判决
除另外如下更正之外,在原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栏中引用“第4号管辖权判决书”1至3中所述。
争议点1 (电影版权属性及其版权归属)
在第13行的原判断的第14行添加“证据(第2部分)和”在“上方”之前。
在原始句子第15页,第8行“在3旁边”,接着是““画面中央的登场人物改变姿势”。
从判决16页第6行的开头删除第13行的“点”,“确实,正如已经讨论的那样,电影是将静止图像的依次投影,在这一点上与本案游戏软件是共通的,但在电影中,是以一定的速度依次投影静止图像,作为运动的图像;在本件游戏软件中,某静止图像,在本游戏软件中,捕获某个静止图像作为下一个静止图像。 几乎没有任何部分可以作为带有动作的图像被接收,应该说与电影有本质区别。
2
争点2 复合作品的著作权
“然后,本次游戏软件的图像,通过适当的组合原画、剧本、音乐等,以游戏来享受,这是由原画、剧本、音乐组合产生的另一个新的作品”
从第17页第26行到18页第12行为止删除,如下附加。 “证据(甲4、8、10、乙不到7)和辩论,以下的事实被认可:
《猟奇の檻》系列是以《猟奇の檻》(本件游戏软件)、《猟奇の檻 第二章》、《猟奇の檻第三章》、《猟奇の檻 第四章》、《真说.猟奇の檻》(被告游戏软件)的顺序发售的,B和A只参与了本案游戏软件《猟奇の檻》第2章,未参与被告游戏软件的三部作品的制作。
在本件游戏软件的制作中,Plantech(开发者C)负担开发费、制作游戏、也负责销售,A担任剧本,B担任原画,上诉人负责编程。
上诉人在完成了各部分(剧本,插图,音乐等)后,按照A的指示全部数字化,用扫描仪读取插图而着色,修正所示的线条并进行整修等工作。
另外,A在制作了有关本案游戏软件的剧本之后,将其著作权口头转让给了Plantech(开发者C),B也在制作了本件游戏软件的原画之后,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了Plantech(开发者C)。
Plantech(开发者C)于平成7年3月13日,就计算机软件(本游戏软件)的原画·企划和开发作业(业务委托)达成了协议。B接受委托的具体业务内容为:制作原画。但在本协议签订时,由于本案的游戏软件的内容没有完全决定,合同(B 1)中没有出现为《猟奇の檻》的标题。
A Plantech(开发者C)将指定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交付物”)订单发给B,B接收订单并完成订单。
B 所有可交付成果的版权、复制权和销售权均归日本Plantech所有。
平成8年4月11日,Plantech与Studio Polaris Limited Company(其代表董事为A,以下简称“Studio Polaris”)的计算机软件(PC 98系列和windows 95游戏),对于软件《猟奇の檻》第2章(临时名称))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工作(外包),同意如下(2,3):
A Plantech为Studio Polaris的计算机软件的指定项目(可交付成果)发出订单,工作室polaris接收订单,并完成可交付成果。
B 所有可交付成果的版权,复制权和销售权均归Plantech所有。
C Nippon Plantech委托Studio Polaris的工作内容:
(1)游戏程序的创建,(2)游戏场景设计(包括场景程序和图形故事板),(3)游戏图形的一部分。
Plantech(开发者C)和被上诉人于2000年10月10日和解,Plantech同意目前的游戏软件(具体为1995年7月(原判决书为:3月,错误) )根据13日签订的“契约书”(乙1),Plantech同意向被上诉人转让“PC-98面向电脑视频游戏用软件”的著作权的权利。此外,双方同意被上诉人使用或加工上述权利,新制作的“Windows 95 / 98”的计算机视频游戏用软件《猟奇の檻》(暂定名)的制作、销售,被上诉人各自同意了游戏的著作的二次使用、制作、销售可以自由进行的意思表示(甲4)。
Plantech和上诉人在平成10年11月4日,就计算机软件的企划、设计和开发,达成如下一致同意(甲5):
A Plantech将命名为《猟奇の檻》第三章”软件的商品化制造委托给上诉人,上诉人接受这个订单,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
B 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上诉人。
A,从Plantech处,上诉人平成7年6月29日获得25万日元,同年7月20日收到25万日元,同年8月16日收到了50万日元。
B,另外,上诉人从Plantech处于平成9年3月28日分别收到了46万0310日元,同年7月8日分别收到231万8180日元。
C,此外,上诉人于2000年2月7日从Penguin Works Co.,Ltd。收到152,669,62日元,同月21日收到21万日元,同年4月14日收到50万日元。
如上所述,平成10年11月4日Plantech与上诉人之间关于《猟奇の檻》第三章”的著作权属于上诉人的事实,但该协议始终针对的是《猟奇の檻》第三章。如上所述,鉴于本案游戏软件的原画的著作权从B让渡到Plantech,剧本的著作权由A让渡给Plantech,之后的平成12年10月10日,本案游戏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双方认可转让给被上诉人。而且,从B和A未参与《猟奇の檻》系列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制作(参照上述)的事实来看,对本案游戏软件和《猟奇の檻》第三章”的版权处置存在差异,也不是不合理的。
另外,上诉人在上诉阶段提出,Plantech的代表者D的陈述书(甲17),其中,记载了Plantech、上诉人及上诉人有关本案游戏软件的权利。但是,该陈述书是在上诉阶段第一次提出的,同时,在Plantech课上参与本案游戏软件制作的是C而不是D。关于本案游戏软件,如果没有记载Plantech与上诉人的《猟奇の檻》第三章”的著作权有关协议内容相对应的合同书(甲5),D的上述供述内容显然无法信任。没有证据可以印证,Plantech同意上诉人取得有关本次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如上所述,不能采用上诉人关于这一点的主张。
此外,上诉人主张对本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从Plantech转让给被上诉人,不是基于Plantech的真意,但根据该转让相关的合同书(甲4),Plantech明确表示,是根据当时的代表者F其真意而制作的(本人自身也承认了(甲13)。)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没有理由。
(2)总括
如上所述,由于本件游戏软件的图像的著作权不属于上诉人,所以“上诉人是本案游戏软件具有著作权的复合著作者”的主张不必进行判断。
3
争议点3(有无改编行为)
从第20页第20行的原始判断开始到第22行第4行的结尾删除,并按如下方式添加。
“但是,如上述2(1)”,如(图),Plantech从A接受了关于本件游戏软件的剧本的著作权后,被上诉人从Plantech接受了有关本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此时应认为被上诉人也接受了关于本案游戏软件的剧本的著作权,因此上诉人不可能取得与本案游戏软件的剧本有关的著作权。
另外,假设上诉人对“本案游戏软件的剧本”不是单纯的“剧本”而指编程后的东西,但如已经讨论的那样,上诉人所进行的编程工作没有创造性,上诉人不需要在该编程后的剧本取得著作权,不管怎样,上诉人的主张是没有理由的。
(2)总括
如上所述,上诉人不具有本案游戏软件或其剧本的著作权。
4
上诉人的请求不成立,原判决相当,本件上诉是没有理由的。
回顾 & 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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